龙政办〔2018〕53号
龙岩市物价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49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规定精神,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龙岩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
二、分档气量及价格
(一)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及价格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价格由现行的4.35元/立方米调整为3.9元/立方米。具体分档如下:
第一档,年用气量为192立方米(含)以内部分,用气价格为3.9元/立方米;
第二档,年用气量192~342立方米(含)部分,用气价格为4.68元/立方米;
第三档,年用气量超出342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气价格为5.85元/立方米。
(二)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以年为周期计算,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多人口家庭用气量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本或社区证明等,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按每增加1人相应阶梯气量增加60立方米/年,最高增加气量不超过180立方米/年(含)。
(四)特困户和低保户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低保户,到燃气公司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其居民生活用气均按第一档气价3.9元/立方米执行。
(五)特殊用户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依据政策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执行统一气价为4.29元/立方米。
三、实行阶梯气价收入用途
管道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阶梯气价收入的监管。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护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费用,用于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解释。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政策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
(二)加强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严厉查处违反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政策,采取具体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居民的政策咨询和用气申请提供更多便利。
五、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