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22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区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2017年6月我区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为203元,按人均月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到不低于220元要求,从2017年1月起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17元。
二、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2017年6月我区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为307元, 按人均月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到不低于348元(城市低保标准的60%)要求,从2017年7月起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41元。
永定区民政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