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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强化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
作者:来建强    文章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日期:2008-10-11 【字号:
     日前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强化了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

    10日,福建省妇联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这一办法作具体说明。福建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延说,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强化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一是规定离婚时,夫妻共有的 房屋分给男方所有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房屋承租费。

    二是明确由于男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从而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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