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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7-08-02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3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

  国家统计局龙岩调查队 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实现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福建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闽民保〔2016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对符合低保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精准扶贫,力争到2017年底现行省定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持续稳定脱贫。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范围,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坚持分类保障、动态管理。对能够通过帮扶措施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对无法通过帮扶脱贫或无法实现稳定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做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坚持资源统筹、精准施策。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把握衔接重点

  (一)加强政策衔接

  1.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或分档补助办法发给低保金。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2.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3.对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农业局、医保局

  4.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统筹使用并给予享受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局、民政局

  5.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提高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医保局

  6.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

  (二)加强标准衔接

  从2017年起,将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省定扶贫标准以上。完善落实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形势和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三)加强对象衔接

  1.县级民政、农业、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上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统一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完善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扶贫标准且尚未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指标,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农业局、残联

  2.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通过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等途径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金额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核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3.适当考虑因残疾、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残重病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四)加强管理衔接

  1.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对、部门联审、台账比对等方式,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农业局

  2.及时汇总上报。复核后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上报县级民政、农业扶贫部门确认,其中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名单及人数,由县级民政、农业扶贫部门共同确认。县级民政、农业扶贫部门分别将确认的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汇总,并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市级民政、农业扶贫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农业局

  3.加强信息共享。县、乡两级在复核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时,要通盘考虑、统筹兼顾、信息共享,对符合退出低保、脱贫条件的,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县级民政部门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当地农业扶贫部门,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并分别及时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作相应更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农业局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民政、农业、财政、医保、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农业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工作;统计部门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县级以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加强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民政、农业扶贫、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对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相关信息的沟通、比对、协调。

  (三)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确保客观公正。加大对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增强衔接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精准扶贫、精准救助的主体责任,把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要及时掌握衔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宣传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民政、农业、医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基层力量。扎实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现有编制内,根据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十三五”期间,各地要做好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岗位购买服务工作,在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的情况下,要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经费,保证人员适当待遇和工作有效运转。继续建设好村级综治(包括民政)协管员队伍,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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