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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2-05-06 【字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求,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现就居民医疗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医疗待遇

  1、取消乙类药品先行自付30%的规定,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按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2、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由30元调整为35元用于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在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时,其在基本药物范围内的用药,门诊每人每年最高补助由100元调整为400元,每次门诊费用超过10元部分补助由50%调整为60%,每次最高补助30元。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种

  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由原来的700元调整为600元,补偿比例为50%

  (一)新增门诊特殊病种

  1、类风湿关节炎:实际补偿封顶线2000/年;

  2、强直性脊柱炎:实际补偿封顶线2000/年;

  3、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实际补偿封顶线2000/年;

  4、重病肌无力:实际补偿封顶线2000/年;

  5、肝硬化(失代偿期)。

  (二)提高原有部分病种实际补偿封顶线。

  1、高血压:实际补偿封顶线1000/年;

  2、糖尿病:实际补偿封顶线1200/年;

  3、苯丙酮尿症:实际补偿封顶线2000/年;

  4、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实际补偿封顶线2000/年;

  5、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际补偿封顶线1000/年;

  其余特殊病种的实际补偿封顶线按岩劳社[2009]147号文规定执行。

  (三)血友病和肝硬化(失代偿期)不设置其实际补偿封顶线,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共用年度住院封顶线。

  三、调整居民医保大病统筹保费

  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由10元提高到15元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参保患者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补偿比例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按照最高中标原则确定。

  4、本通知从201251日起执行。

 

  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0一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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