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上杭县医保中心:
现将《龙岩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及新农合支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卫生局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龙岩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及新农合支付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1〕323号)和《龙岩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价[2011]费131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行为,完善新农合支付手续,特制定本细则。
一、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内涵和编码
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其中挂号费包含初诊建病历、病历手册、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费用;诊查费包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用药指导与观察、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皮下输液、静脉输液、静脉输血、留置静脉操作、药物的配置、一般棉签或复合碘棉签消毒等医务人员注射操作费用。
一般诊疗费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和原注射费规定以外国家规定允许收取费用的医用耗材。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为:603350000。
二、一般诊疗费适用范围
1. 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已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工作。
2.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9元/人次,由门诊就诊参合患者和新农合基金共同负担。其中,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1.5元,新农合基金支付7.5元。未参加新农合的门诊患者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
(一)患者个人支付。参合农民如年度内多次门诊,不受疗程限制,每疗程均按1.5元支付个人费用。患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除一般诊疗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按照当地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方案予以补偿,达到封顶线后,由患者全额支付;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金额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
(二)定点单位结算。基层新农合定点单位与参合患者实行一般诊疗费即时结报。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基层定点单位一般诊疗费结算实行“总额控制,按实结算,超支不补”方式。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根据基层新农合定点单位服务人口、前三年平均门诊量、门诊统筹基金总量,适当考虑工作量的增长率提出控制额度初步意见,报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合理确定各定点单位一般诊疗费支付限额,在限额内每月按照门诊统筹补偿实际情况拨付给定点单位,超出年度控制总额部分不予支付。
新农合基金对定点单位普通门诊费用(一般诊疗费除外)补偿结算按照当地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三)补充说明
1.实施执行一般诊疗费后,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
2.除急诊外,原则上患者一天内只能收取1次。
3.一次诊疗过程中,就诊医疗机构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或转科诊治的,一般诊疗费也只能收取1次。
4.普通门诊以三天为一疗程,患者三天内(含三天)同一科别连续门诊治疗的,只能收取1次一般诊疗费。
5.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取药每月仅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的除外)。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检验、检查等相关登记工作,定期与门诊台帐核对。
7.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的支付办法以及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五、执行程序
(一)门、急诊患者到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定点医院应严格把关,核对病员的身份信息,直接办理一般诊疗费补偿手续,并向患者开具门诊收费票据。
(二)出诊上门服务,由出诊医生查验患者参合社保卡或合作医疗证确认身份后,填写出诊医疗文书,经患者(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再由就医机构补充一般诊疗费手续后结算。
(三)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一般诊疗费,并单独核算(设置一般诊疗费二级核算科目),建立和保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诊疗费收费凭证和台账。
(四)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要按月与基层医疗机构结算一般诊疗费费用,个别地方可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费用采取预付方式,按季结算一次。
五、基金管理
(一)各定点单位要做到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禁止按天分解收费,避免出现门诊次均费用和总额费用不合理增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未减轻,使基金无效支付扩大的现象。超出各定点单位一般诊疗费年度控制总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全部病人的医药总费用、报销费用、药品费用、一般诊疗费用(个人部分)和进药情况、报销比例等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逻辑,否则当月不予支付。
(三)定点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执行“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虚设病人等而套取新农合基金,发现一例,当月所有门诊一般诊疗费补偿基金不予支付。
(四)定点单位要及时为参合人员办理门诊统筹补偿手续并录入管理系统,杜绝手工填报,不按时登记及录入管理系统的一般诊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合农民在参合地范围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门、急诊的,县内乡镇间一般诊疗费可互通互补;县外就诊者一般诊疗费不予补偿。
(七)各定点单位必须全面实行HIS系统管理,并保持正常运转,否则门诊一般诊疗费不予拨付。
(八)各定点单位要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发现一次违规当月门诊一般诊疗费不予拨付。
(九)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将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添加到定点单位HIS系统中,并建立健全门诊统筹诊疗服务规范和监管措施,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六、监管措施
(一)深化收费公示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公布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医用耗材价格等,使每个医务工作者和患者了解政策。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向病人提供规范的门诊费用清单,同时要建立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收费逐日登记制度和耗材价格申报物价局备案制度,接受并方便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有收费项目,各医疗机构不得有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多收费等现象。
(四)加大收费查处力度。开展医疗收费专项检查活动,检查内容重点放在一般诊疗服务内容及收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收取范围及价格执行情况等方面。对不按规定收费、乱收费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五)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医药价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
七、相关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收取一般诊疗费、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根据新农合基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套取骗取的经费由新农合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退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疗机构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2012年度实施《龙岩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价[2011]费131号)文件前的各定点单位一般诊疗费中的药事服务成本,按每人次2元的标准,由各地新农合管理中心核准后,从新农合基金中拨补至各基层定点单位。
九、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国家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