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龙岩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三批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便民新举措。
在2015、2016年度发布两批共72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础上,龙岩市公安局进一步抓好部、省、市三级公安机关出台的一系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措施的落地,出台了包括户籍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和消防管理等领域共17项便民新举措,以全面提升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率,让闽西红土地人民从改革中根据获得感和实惠。
以下是《龙岩市公安局第三批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服务17项便民新举措》的内容:
(在户籍管理方面,有5项)
第一项便民新举措是:简化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省内居民(除四种特殊情形外)可在全市任一派出所申请补换领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一年内丢失补领的,申请人可申请不再重新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第二项便民新举措:实施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
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可受理26省(市、区)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挂失申报业务, 7月1日后实现全国覆盖。
第三项便民新举措是:推出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等网上申报受理业务。
通过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即可通过手机微信查找自己的居住地或通过扫描二维码门牌,进行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等业务网上申报受理。
第四项便民新举措是:下放、压缩居民名字变更权限、时限。
全市居民名字变更权限由县级公安机关下放至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第五项便民新举措是: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依法为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对个别无户口疑难问题,将根据户籍管理政策,分类研究、逐一落户,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
(在治安管理方面,有1项)
第六项便民新举措是:依托二维码门牌提供便民服务。
推广应用二维码门牌,群众通过手机微信或网页浏览器扫描二维码,即可享受基于本地址的一键报警、找片警、警情播报、房屋出租和居住人申报等服务。
(在交通管理方面,有2项)
第七项便民新举措是:开通龙岩中心城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
对龙岩中心城区范围内道路上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情轻微的;单方车辆损失在三万元以下或者能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一律不在现场进行责任认定,采取当事人报警备案、拍照确认后立即撤离现场,统一到“快处中心”,实行“一站式”事故责任认定、定损理赔和赔偿调解的快处快赔服务。
第八项便民新举措是:实施龙岩中心城区“微信移车”便民服务。
机动车在龙岩中心城区范围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道路上被其他机动车违停挡道的,可以通过添加关注“龙岩交警”微信平台(点击左下方的“综合服务”—“微信移车”服务功能),即可进行人机对话,提交移车申请,经系统后台审核确认后,提供挪车通知服务。
(在出入境管理方面,有4项)
第九项便民新举措是: 60周岁以上赴港澳地区探亲人员可签发一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
2017年1月起,对于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第十项便民新举措是:开通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业务。
持我市各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除登记备案人员外)的人员,可向《居住证》签发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
第十一项便民新举措是:实行赴港澳台旅游再次签注互联网申办、自助机申办服务。
省内持有效期大于9个月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居民,申请赴港澳台旅游再次签注(除登记备案人员外)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渠道办理:①互联网申办---可用互联网自行登录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互联网平台、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服务大厅互联网平台或“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完成业务申请,并可选择邮政双向快递服务或自行到窗口交证、取证;②自助机申办---可自行在市公安局出入境大厅和东肖派出所自助受理机上一次性完成业务申请、证件提交、费用缴交等一系列操作。全市其他县、市(区)“自助机申办”服务正在逐步推进中。
第十二项便民新举措是:承接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2017年5月起,龙岩市公安局正式承接省公安厅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实施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资格认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此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的具体对接、实施由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
(在消防管理方面,有5项)
第十三项便民新举措是:缩小消防行政审批范围。
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取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项便民新举措是: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
取消投资额在30万(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十五项便民新举措是:简化优化部分消防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时,不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2)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消防验收、竣工消防备案时,不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供货证明材料;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3)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列有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相关信息的清单。
(5)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办公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外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由计算机制作的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
第十六项便民新举措是:优化城市综合体内设场所消防审批服务。
对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场所,按照要求分类别实施减负放行、比例抽查、优化审批。
(1)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建筑面积300㎡(含)以下的场所,同时具备四种情形(即对未改变原有建筑平面布置、未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未影响原有消防设施使用、未违规使用可燃物装修的装修场所)的,实行减负放行,不再重复审批。
(2)城市综合体内设的下列两类场所,参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抽查制度中相关场所类型确定相应比例实行抽查审批。
① 建筑面积300㎡(含)以下的场所,改变原有建筑平面布置、或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或影响原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装修材料需要阻燃处理的装修场所。
② 城市综合体内设的建筑面积300㎡以上的装修工程,尚未达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相应规模标准的场所。
第十七项便民新举措是:明确和优化市、县消防部门在“建设工程规模”方面的审批权限。
(1)建设工程规模以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或高度判定。当建设工程包含多幢建筑时,以建筑面积最大或建筑高度最高的一幢来确定审批权限,不以多幢建筑叠加后的规模来确定。
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中有部分单体建筑达到支队审批权限的由支队审批;各单体建筑均未达到支队审批权限的由辖区大队审批。
(2)对列为省、市级重点项目的工程,工程规模未达到支队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辖区大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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