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坚持自愿原则,可由个人向所在单位老干(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老干(人事)部门集中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也可以由老年人或其亲属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原件;
3、彩色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如由单位统一办理,户口簿、身份证的核对工作,由所在单位的《优待证》经办人员负责,确保准确无误。单位集中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即可。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领使用底色为浅绿色的《优待证》。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换发底色为淡红色的《优待证》,同时收回原发放的浅绿色的《优待证》。
(三)由单位老干(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的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
1、在岩的市直及中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年满60周岁或7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含年龄已满60周岁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可以以部、委、办、局(行、社、公司)、人民团体为单位,由人事科(办公室)按《市直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岩)基本情况汇总表》要求填写。
2、在岩的市直及中直、省直企业单位年满60周岁或7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含年龄已满60周岁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企业退管机构仍健全的,由企业退管机构按《市直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岩)基本情况汇总表》要求填写。
以上人员的《优待证》如由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县(市、区)老龄办申办,请上述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市直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岩)基本情况汇总表》连同每位老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照片1张(背后用圆珠笔写上其本人姓名)报县(市、区)老龄办,具体领证时间由县(市、区)老龄办另行通知。2009年以前已达到办证年龄但由于外出等原因未能及时申领《优待证》的,可以与新领证人员一并办理。
3、企业退管机构已撤销的,企业退休人员已纳入社区管理的,按所在县(市、区)老龄办的规定办理。
4、上述单位(系统)无工作单位的老年人(如配偶、遗属和父母、岳父母等)的《优待证》,按所在县(市、区)老龄办的规定办理。
(四)办证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起,具体办证时间以各县(市、区)老龄办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初次办理及换领《优待证》一律免费。
三、遗失《优待证》重新申领时,须由单位出示遗失证明,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彩色一寸照片一张,向老龄办报失,申请补发,发证机关将酌情收取工本费用。损坏《优待证》,可申请更换,但需交回原《优待证》。
四、《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
已办理《优待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有关优待,无需重新办证。老年人享受《规定》的优待项目时,应主动出示本人《优待证》。
五、优待单位对持有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监制的《优待证》的老年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优待服务。
优待单位可要求老年人出示《优待证》并接受核实。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优待证》的,优待单位可谢绝提供优待服务。
六、老年人使用《优待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转让、出借《优待证》或另作他用;
(二)重复办理《优待证》;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他人的《优待证》;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未经福建省和龙岩市老龄办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负责印制、销售《优待证》。
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印制、发放、销售、使用《优待证》行为的,可向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举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老龄工作者和登记办证、制证的工作人员在登记办证过程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规制发《优待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今后《优待证》的发放工作,按本通知精神办理,不再另行发文。
十、本通知由龙岩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