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闽人口发【2013】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生育服务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原发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长期限的决定。并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延长期限的印章或更换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