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3.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申请表》上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并告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当事人,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