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龙人社[2016]286号
关于使用职工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效益,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保险需求,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龙人社[2015]523号)精神,参保职工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医保个人帐户结余资金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个人自愿原则,可用于本人和在龙岩辖区内参保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超过部分需足以一次性支付相应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纳医疗保险费流程
(一)关系确认
参保职工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用于缴纳直系亲属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职工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关系证明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二)缴纳方式
1、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确认关系后持社会保障卡在规定时间内到灵活就业经办窗口直接刷卡缴纳;2、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首次确认关系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规定时间到医保中心窗口或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缴纳。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