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z 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242 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认,现将《龙岩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及《龙岩市市本级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作如下公告:
一、《龙岩市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龙岩市市本级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为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职务变动等原因调离本单位或者调整行政执法岗位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其行政执法证件及时收回,依照发证权限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其他发证单位变更登记、换发证件、集中销毁。其他单位发证的,要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以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变更网上信息,加强管理。
三、今后,凡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机关、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者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以及未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无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行为有权拒绝,并可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597—2324721